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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G真人平台|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公告

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8:12:00    次浏览

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进口化妆品消费税纳税申报时,填报报关单需要按照规定填写法定计量单位、法定数量,公告自10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政策规定如下: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--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经国务院批准,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(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)。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:一、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,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:(一)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“千克”,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“件”。(商品编码详见附件)(二)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(三)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,按照净含量1升=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,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体积;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(罐)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(四)包装标注规格为“片”或“张”的化妆品,按照商品净重申报第一法定数量;按照“片”或“张”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。二、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二目内容同时废止。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附件:调整的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海关总署2016年9月30日(相关附件请到天岳税务官网下载)★★关注天岳★★您可以通过查找公共号:天岳,或搜索微信号:TIANYUETAX,或扫描二维码,关注天岳,获取更多免费财税资讯。欢迎关注天岳税务网站www.tianyuetax.com,或拨打4000-777-826垂询。天岳税务,您身边的税务顾问。